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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新华、张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王新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镇**村**街**号,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小区**-**-**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路**楼**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阳泉市**路**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被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新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王新华伙同冯某某(已起诉)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南二环西延**工地盗窃国标NHYJV104KV-4*16型铜芯电缆线300米、PSG30型隧道消火栓泡沫混合比例装置27套,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1000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新华伙同冯某某(已起诉)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盗窃河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废铜丝180斤、BV线2.5平方125盘、4平方10盘、10平方27盘,上述物品价值57010元。

3、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在逃)、冯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在逃)四人开车至山西省阳泉市**工地,盗窃工地十字卡扣2100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0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新华、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华、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升武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新华、张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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