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新得,曾用名无,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5*******,苗族,文盲,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3月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新得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日,我院以水检报诉【2020】5号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报诉,同年6月5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我院办理。2020年6月9日,水城县公安局再就本案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新得与死者熊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新得长期酗酒,经常与熊某某吵架。王新得曾两次将熊某某打伤入院,夫妻感情破裂。2017年熊某某外出到浙江省打工,被发现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王新得得知后开始怨恨熊某某。2020年春节前,熊某某回到发耳镇江西村老家,回老家后熊某某不与王新得同房,并经常用手机与他人聊天不理会王新得,于是王新得产生了报复熊某某的想法。2020年03月01日00时许,王新得在家中酒后再次与熊某某发生争吵,熊某某在卧室内打电话给女儿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在电话中透露王新得已将其锁在家中,可能要其性命。王新得趁熊某某在与王某乙打电话时,从其家中的灶台上拿了一把斧子,王新得提着斧子进入卧室,使用斧子的斧背朝熊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熊某某“哎哟”一声被打倒在地,王新得继续使用斧子朝熊某某头部后侧打了四下,又用斧子砍了熊某某臀部两下。王新得看到熊某某身体不会动弹后,将斧子丢弃在其老房子堂屋的墙角。案发后王新得想喝农药自杀,被赶到现场的王某丙等人将农药抢走。王新得明知王某丙、王某丁等人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后将王新得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新得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六)公(司)鉴(法物)字[2020]13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与被告人王新得的基因型相同。(六)公(司)鉴(化)字[2020]11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熊某某排除因毒物致死可能。(水)公(司)鉴(病)字[2020]8号鉴定意见认定,熊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右颞部、右颞顶部、右颞枕部及右耳后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新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新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用斧头将他人残忍杀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新得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新得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认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新得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新得获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新得与受害人系夫妻关系,案发前受害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有过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新得有期徒刑八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飞亚
检察官助理 何浪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新得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赃物(详见赃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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