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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新明、王业兵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新明,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工程工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4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业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4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新明、王业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业兵(手机号码1880896****)与被告人王新明(手机号码1887663****)电话联系后,被告人王业兵从海口市**镇家中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到海口市**镇载被告人王新明,于当天中午13时许到达文昌市一镇。

被告人王业兵驾驶红色摩托车载着被告人王新明在该镇各街道随意行驶物色要盗窃的摩托车对象,约5分钟左右,被告人王业兵、王新明在**镇**路**号处发现作案目标,被告人王业兵停车并在其所驾驶的红色摩托车上放风,由被告人王新明下车使用撬锁工具盗窃一辆银白色女装踏板摩托车,得手后由被告人王业兵驾驶红色摩托车,被告人王新明驾驶盗窃来的银白色女装踏板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业兵在海口市南大桥将盗窃来的摩托车卖了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新明、王业兵各分得1000元人民币。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一辆被盗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7月13日)的价格为人民币7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胡椒喷雾剂2瓶、口罩1个、作案工具9件等;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新明、王业兵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摩托车被盗嫌疑人轨迹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业兵、王新明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新明、王业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新明、王业兵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4册、检察卷1册、光盘8张;

3.本案扣押胡椒喷雾剂2瓶、口罩1个、L型烟斗扳手1个、自制开锁工具4件、防晒服1件、长裤1件、T恤1件、黑色摩托车头盔1个、摩托车1辆、手机2部、一字螺丝刀1件、活动扳手1件、作案工具9件,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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