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5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 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1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底至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父亲系某部队副军长,以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工作调动、当兵入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尚某甲、张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32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消费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年底至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帮助尚某甲办理部队工作调动、留在部队不转业等为由,先后多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尚某甲人民币15万元。
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帮助张某甲办理部队工作调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
3.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帮助胡某甲儿子胡某乙在部队学驾驶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万元。
4.2014年12月份至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帮助办理尚某乙儿子尚某丙当兵入伍、在部队调动工作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尚某乙共计人民币7万元。
5.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帮助办理纪某某部队工作调动为由,骗取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2万元。
6.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帮助办理尚某乙女儿尚某丁当兵入伍为由,骗取被害人尚某乙人民币4万元。
7.2015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帮助办理孔某某侄子崔某某当兵入伍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尚某甲、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阳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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