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新雄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王新雄,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兴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7月28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招摇撞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新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新雄在本市白云区**村**街**巷**号**房等地,以“王某某”的名义,虚构有无事故、无违章、无泡水,手续齐全、合法的二手车出售的事实,先后骗取孙某某购车款共计人民币830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新雄在本市白云区**街**街**号**店内,谎称可以帮忙处理交通违章扣分,骗取韦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通话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韦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新雄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新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新雄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