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日古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盐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日古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日古子虚构其在青海省都乐县承包有“**公馆”项目工程的事实,谎称资金短缺需要入股承包工程为由,先后与马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罗某某、王某某乙等人签订了《**集团劳务施工合同》,并收取五位受害人59.49万元工程承包款,用于挥霍,2019年4月受害人报案后被告人逃逸,2019年8月3日在青海省西宁火车站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合同、侦查机关提取的转款记录:
2.证人王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罗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日古子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被告人王日古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日古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上林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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