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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日超诈骗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王日超,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作业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日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1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日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王日超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日超为偿还赌债,以其能够买到文昌市**湾内部购房指标为由,欺骗被害人袁某某能够以内部员工价格购买**湾的房子,并要求要求被害人袁某某先将购房款先打入被告人王日超的个人账户,然后被告人王日超再以其名义向公司申请购房,袁某某表示同意。随后,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日超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41114元,被被告人王日超全部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符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日超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日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日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11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日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日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日超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林虎

                           书  记  员:孙倩倩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日超现取保候审在南省定安县**农场**作业区**队**号,联系电话1838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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