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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旭、张小磊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旭,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3********,回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经减刑于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小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经减刑于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旭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张小磊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旭与被告人张小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旭先后租赁本市河北区**路**里小区**门**号及**门**号两处房屋,后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招嫖信息,并招募孙某甲、孙某乙、尹某某、张某某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后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合计62万余元,被告人王旭非法获利18万余元。被告人张小磊受雇从事望风、接待嫖客等帮助活动。

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上述犯罪线索,后于2019年12月15日在上述地点附近,将被告人王旭、张小磊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对讲机及案发现场的照片。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王旭、张小磊的户籍、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旭、张小磊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一份、辨认笔录二十四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旭、张小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组织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组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磊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旭、张小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旭、张小磊本次犯罪系累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小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长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旭、张小磊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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