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旭,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按摩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旭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旭承租经营**店面,招募、纠集并安排、管理徐某甲、汪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肖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该店内提供卖淫服务。王旭跟卖淫女约定好统一的卖淫服务种类、收费标准、利益分成以及营业时间,在店内统一免费安排食宿,并购买一次性床单、润滑油等卖淫用品供卖淫女卖淫使用。王旭通过微信联系嫖客、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再通过卖淫女在店内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从中牟取利益。王旭给店内卖淫女均安排了相应的工号,并每天排好卖淫女服务嫖客的顺序,嫖客到店里后,王旭带其到房间,再按顺序安排卖淫女,卖淫女告诉嫖客卖淫种类及价格让嫖客选择,选择好后,王旭让卖淫女将嫖客选择的服务种类等情况发到其专门建立的一个微信群里,王旭在嫖客接受完服务后根据卖淫种类来收取嫖资,并每日进行对账,发放卖淫女的提成。
期间,王旭还招募了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店内帮忙看店,从事开门接待嫖客、带嫖客到房间、通知卖淫女去房间提供卖淫服务、收取嫖客嫖资等工作。
2019年11月5日23时许,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对该店面检查时,当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13人,并现场抓获王旭、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群聊天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徐某甲、汪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袁某某、柯某某、张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旭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部分被查获物品照片;
5.公安机关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涉案微信账号交易记录流水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旭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佳俊
检察官助理:王珍珍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旭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