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王旸,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园**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胡同**号。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乡**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平谷区**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罪,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旸、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伪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旸伙同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100万元的事实,在被害人王某丙家属发现拒绝借款后,又以前期帮助王某丙办贷款跑手续为由,向王某丙索要好处费3万元,并借款5万元给王某丙(扣除3万元好处费,王某丙实际所得2万元),在被害人王某丙无力偿还上述欠款时,王旸指使王某甲安排王某丁(另案处理)为被害人偿还上述5万元,继而与被害人签订10万元欠条(扣除之前5万元欠款和1万元利息,王某丙实际所得4万元),后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上述10万元借款时,迫使被害人王某丙与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经评估,该处房屋价值为193.28万元,其中房屋78.07万元,宅基地115.21万元。2017年8月19日至27日,王旸指使王某甲凭借该房屋买卖合同先后多次到王某丙岳各庄后井街45号房屋进行装修滋扰,被害人家属后多次报警求助。
2.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采取“借一打二”方式签订借款合同,预扣利息、制作虚假银行转账等方式在实际借款9万元的情况下,诱使王某丙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何某某(另案处理)账户向王某丙转账20万元,后王某乙凭借该借款合同,对王某丙进行威胁并索要20万元,后王某丙偿还王某乙14万元。在民警侦查该案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作王某丙向王某乙借款20万元的虚假证明。
3.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乙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要求王某乙返还周某某借款20万元。2015年1月25日,王某乙、王某戊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王某乙承担连带给付周某某9万元借款义务。判决生效后,王某乙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将钱款转移至何某某账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房屋买卖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回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旸、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旸、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王某乙敲诈勒索案侦查过程中,对与该案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旸、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现均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4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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