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旺成诈骗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王旺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旺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旺成与张某某一起合伙做河沙买卖生意,至2020年7月1日后因故暂停生意。后被告人王旺成沉迷网络赌博,输光自己身上的全部资金后,为了骗取钱财用于赌博,被告人王旺成谎称要继续做河沙买卖生意要求张某某垫资,张某某通过银行卡和微信于2020年7月4日、7月7日、7月8日分别向其转账人民币65万元、9万元、1.8万元。期间,被告人王旺成于2020年7月6日向张某某转账归还12万元,剩余共计人民币63.8万元的款项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输光。

案发后,被告人王旺成自动向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旺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旺成的供述与辩解; 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旺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恋钦

  检察官:阮毅明

2020年11月1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旺成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份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