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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昊政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村**号(已拆迁),现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18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百圆里商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奥斯牌黑色新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

2、2019年10月28日14时左右,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新华书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3、2019年10月31日18时40分左右,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八一宾馆附近,被告人王某甲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邓某某花的黄色踏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元。

4、2019年11月18日,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街华源药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飞鸽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100元;以及脑心通胶囊、稳心颗粒、百令胶囊、华佗再造丸、缬沙坦胶囊等药品共计88盒,氯化钠注射液三瓶,共计价值1000元左右。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1月21日12时27分,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路东九阳专卖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腾羚牌红色电动车一辆,价值6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作案5次,共计价值6000元左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杨某某、邓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6、物价鉴定意见;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认罪认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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