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前检检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昊,男,1999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次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昊虚构身份化名王大鹏,通过手机软件陌陌APP填加被害人刑某某为好友,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昊使用虚构买房、置办家具、支付诉讼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邢某某共计人民币63,000元,所骗财物全部被其个人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昊人民币63,000元并返还被害人邢某某。
经侦查,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王昊在佳木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凯晨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昊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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