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公诉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王昌贤,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号。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胜常,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017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昌贤、刘胜常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1日以筑南公刑诉字[2018]132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3月20日至4月20日;2018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3月6日至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初,代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昌贤购买毒品海洛因。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刘胜常在被告人王昌贤的安排下将毒品海洛因藏匿于云A****D宝马轿车后排座垫下,并驾驶该车从云南省镇雄县出发前往代某某位于本市花溪区久安乡***村的住处准备交易毒品海洛因。同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胜常驾驶云A****D宝马轿车至本市花溪区久安乡***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述车辆的后排座垫下查获三块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重,共计净重1021.49克。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昌贤在云南省镇雄县***酒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清单、行车轨迹及视频截图、酒店登记入住信息表、情况说明、毒品称量、取样、提取记录及照片、在押人员健康体检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赵某某、冯某某、熊某某、郑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昌贤、刘胜常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云南省镇雄县宏桥酒店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贤、刘胜常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021.4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昌贤、刘胜常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述波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昌贤、刘胜常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卷宗捌册,光盘拾壹张,入所体检报告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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