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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明俊、周正堂盗窃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王明俊,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5********,苗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正堂,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又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9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号被害人石某甲的住所处,扳断石某甲家窗条,进入石某甲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二、2017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撬门进入被胡某某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住所内,盗走现金40000元。

三、201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推门进入被害人王某甲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住所内,盗走现金8000元左右。

四、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撬门进入被害人颜某某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住所内,先在室内盗窃后,被告人王明俊又进入颜某某儿子停在自家院坝内的货车驾驶室内盗窃,共计盗走现金4000余元。

五、2018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溜门进入被害人余某甲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住所内,盗走现金500余元及烟斗四根。

六、2018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溜门进入被害人余某乙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组的住所内,盗走现金8000余元。

七、2018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撬窗进入被害人刘某甲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住所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八、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乙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住所内,盗走现金30000余元。

九、2018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溜门进入被害刘某丙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乡******号的住所内,盗走现金8000元左右。

十、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撬门进入被害人张某甲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乡******号的住所内,盗走画眉鸟3只、香烟一条。

十一、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撬窗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组**号的住所内,盗走现金7000余元。

十二、2018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翻窗进入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村公所二楼被害人欧阳某某的住所内,盗走现金100余元。

十三、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撬门进入被害人范某某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乡****组的住所内,盗走现金2000余元及香烟等财物。

十四、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溜门进入被害人陶某某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住所内,盗走现金8000元左右。

十五、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溜门进入被害人刘某丁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住所内,盗走现金2000元左右及香烟2条。

十六、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乙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小卖部及住所内,盗走现金2000余元。

十七、2018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丙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组的住所内,盗走现金20000元左右。

十八、2018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与张某丁(另案处理)撬门进入被害人王某乙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组的住所内,盗走王某乙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

十九、2018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明俊与张某丁(另案处理)撬门进入被害人石某乙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号的住所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甲、胡某某、王某甲、颜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肖某某、杨某某、欧阳某某、范某某、陶某某、刘某丁、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青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明俊、周正堂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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