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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明军受贿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明军,男,1973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雅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建设有限公司**。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军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明军于2014年10月任雅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兼任**公司下属子公司雅安**建设有限公司**。王明军在担任**公司**、雅安**建设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陈某甲、胡某某等十二人现金共计7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收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胡某某现金20万元事实。

1、2016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为感谢王明军帮助推荐其所在公司参与雅安市**安置小区塔楼地基加固和纠倾处理,并安排将其个人资质纳入**建设公司备选库,在成都市金沙庭院小区门口送给王明军现金10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2、2017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为感谢王明军在其取得**两侧道路修建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雅安市第一江岸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明军现金10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二、被告人王明军在2016年收受雅安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现金20万元事实。

1、2016年5月一天,贾某某为感谢王明军在其取得**路项目和中标雅安**客运枢纽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雅安市第一江岸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明军现金10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2、2016年中秋节左右一天,贾某某为感谢王明军在其取得**路项目和中标雅安**客运枢纽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雅安市第一江岸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明军现金10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三、2015年5月的一天,四川**建设有限公司雅安**项目技术负责人陈某甲为感谢王明军在其取得雅安**大桥荷载试验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在成都市货运客运站附近送给王明军现金10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四、2017年夏季的一天,雅安**厂弃土转运项目承包方负责人陈某乙为感谢王明军在其雅安**厂弃土转运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安排公司员工张某甲在雅安市第一江岸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明军一箱水果,箱内装有现金10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五、2015年夏季的一天晚上,雅安市**局工作人员张某乙为感谢王明军帮助其顺利拿到**农贸市场项目中“挖土方”业务,在雅安市**小区王明军家中送给王明军现金4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六、2016年年初春节前和2017年年初春节前,成都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苏某某为感谢王明军在**项目中的帮助协调,分别两次在成都市一公园附近停车场送给王明军共计现金4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七、2017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四川**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张某丙为感谢王明军在其雅安**大桥项目中的帮助,在成都市一酒店,以给王明军小儿子压岁钱的名义送给王明军现金2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八、2016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小区农贸市场设计项目负责人任某某为感谢王明军在其**小区农贸市场设计项目中的帮助,在雅安市雨城区第一江岸小区附近路边,送给王明军2万元现金,王明军予以收受。

九、2015年至2018年,中国**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分院**何某某为感谢王明军在其**路网设计项目中的帮助,每年一二月份以拜年的名义,连续四年在**公司办公楼王明军办公室送给王明军共计现金2.8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十、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中国**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分院**张某某为感谢王明军在**路网设计若干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在**建设公司办公楼王明军办公室,以中秋节拜访的名义,送给王明军现金1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十一、2017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罗某甲为感谢王明军帮忙推荐卖柴油到**路项目工地,委托罗某乙在雅安市第二中学附近路边,送给王明军现金1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十二、被告人王明军在2016年至2018年两次收受四川**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李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事实。

1、2016年9月的一天,李某某为取得**公园项目和雅安**客运枢纽项目中的苗木供应业务,在成都市一茶楼,送给王明军现金1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2、2018年年初,春节的一天,李某某为取得**绿廊项目和**公园项目中的苗木供应业务,在雅安市第一江岸小区附近,送给王明军现金0.5万元,王明军予以收受。

2019年9月5日,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雅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将被告人王明军带至雅安市监委留置场所,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王明军在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收受贾某某现金20万元的事实和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苏某某、张某乙、任某某、何某某、张某丙、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等人现金58.3万元的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明军上缴违法所得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军在任雅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78.3万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军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露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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