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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明友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明友,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02年9月12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明友在位于遵义市汇川区高桥**号门面杨某甲经营的“杨某乙**店”内 ,盗得福贵、黄鹤楼、贵烟等各类品牌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明友再次在遵义市汇川区高桥老街50号门面杨某甲经营的“杨某乙**店”内,盗得福贵、黄鹤楼、贵烟等各类品牌香烟以及OPPO牌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26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抓获经过、王明友的前科材料等;2.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3、被害人杨某甲陈述、4.被告人王明友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明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明友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监控视频)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被告人王明友供述一份

6.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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