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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明昌、弭希伦等污染环境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王明昌,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弭希伦,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481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新升,曾用名王道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园**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 于2020年3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同年8月12日因病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昌、弭希伦、王新升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明昌、王新升、弭希伦伙同郑某甲、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租用郑某乙(另案处理)位于蓟州区上仓镇原挂月酒厂内部分厂房建立炼铅厂,组建拆解废旧电瓶、粉碎废旧电瓶壳、熔炼铅块三个加工车间非法处置废旧电瓶。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新升、弭希伦从该炼铅厂退出股份。同年6月28日,该炼铅厂被环保部门发现非法拆解废旧含铅蓄电池而案发。经天津市蓟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粉碎废旧电瓶壳车间、排水沟等十二处取样检测,结果为含铅、镉最高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165倍、157倍。

被告人王明昌、王新升系抓获到案,被告人弭希伦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 王某某、郑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王明昌、王新升、弭希伦及另案处理人李某某、郑某甲、高某某等供述与辩解;

4. 天津市蓟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昌、王新升、弭希伦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昌、弭希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颖

检察官助理:贾吉龙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明昌、弭希伦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被告

人王新升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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