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明江,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住宜宾市叙州区**花园小区**栋**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0年11月1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原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11月6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2014年10月31日解除社区矫正;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本次因涉嫌诈骗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年4月3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春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本次因涉嫌诈骗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江、陈春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6月11日两次退回水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7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明江、陈春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明江、陈春明与严某某(已判刑)、文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采用假扮“神医”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后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明江、陈春明与严某某、张某某前往水富市城区实施盗窃。在人民路十字路口,王明江假扮找神医的人与被害人陈某某搭讪,张某某趁机上前称自己找得到神医可以带路,并邀约陈某某一起去找神医。在找神医途中王明江、张某某等人通过交谈获取陈某某家庭信息,陈春明通过跟踪听取这些信息后及时告知严某某。王明江、张某某将陈某某带到假扮神医的严某某处,严某某通过算命的方式将陈某某的家庭情况讲出获得陈某某的信任。后严某某以陈某某的家人有血光之灾为由要求陈某某提供现金作法消灾。不明真相的陈某某取来80000元现金交给严某某,严某某在假装做法事期间趁陈某某不备将其80000元现金调换成冥币后盗走。事后,四人将赃款平分。
2018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明江与严某某、文某某驾车至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四面山镇实施盗窃。按照事前分工,文某某在四面山镇街上故意上前与被害人曹某某搭讪,要求曹某某帮助其寻找神医化解灾难。王明江假装路过搭话称认识神医,让曹某某与其一起帮助文某某找神医。文某某和王明江将曹某某骗至四面山镇交通路西段美好家园小区内。途中,王明江通过与曹某某交谈打探到曹某某的家庭信息并告知严某某。严某某将获得的曹某某的家庭信息以算命的方式讲出获得曹某某的信任。严某某遂以曹某某家人有血光之灾为由要求曹某某取来现金做法消灾。不明真相的曹某某取来6500元交给严某某,严某某在假装做法事期间趁曹某某不备将其6500元现金调换成冥币后盗走。事后,王明江、严某某和文某某各分得赃款2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嘉州监狱释放证明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高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回复。
2、证人罗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明江、陈春明、同案犯严某某、张某某、文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明江、陈春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江、陈春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江、陈春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明江、陈春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启群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明江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被告人陈春明现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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