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农场**区**队。现服刑在海南美兰监狱。
被告人李坤,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居民委员**队**号。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于2016年1年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明涛,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7********,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农场**区**队。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于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南来北往船运公司投案并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农场**区**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坤、王明涛、冯某某、唐某某(为另案起诉而并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明涛及黄某甲(已另案起诉判刑)等人在**地区放高利贷。期间,被害人梁某某、肖某某、黄某乙、某某等人曾经向他们借过高利贷。因没钱还贷,被告人李某某、王明涛、李坤、冯某某、唐某某等人便多次到被害人梁某某、肖某某、黄某乙、徐某某等人家里,采用威肋、恐吓、甚至殴打等方式进行追债,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某某和黄某甲等人在**地区放高利贷后,组织多人多次上门,采用威肋、恐吓等方式进行追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多起,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经“海南省打黑办”认定,以被告人李某某和黄某甲为首,其他人员为成员的**地区两个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借条、认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莫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肖某某、黄某乙、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李坤、王明涛、冯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坤、王明涛、冯某某、唐某某等多人多次上门,采用威肋、恐吓等方式进行追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多起,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李坤、王明涛、冯某某、唐某某起辅助作用,为从犯。被告人李某某、李坤、王明涛、冯某某、唐某某所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以从重处罚。另,被告人李坤、王明涛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罪,属累犯,应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茂和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坤、王明涛、冯某某、唐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李某某现服刑在海南美兰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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