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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明瑜、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王明瑜,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街**村**号。2018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组**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瑜、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17时至23时,被告人王明瑜与王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府30栋楼下,先后将高某某的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的白色台铃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0元)、赵某某的黑色城市猎人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朱某某的白色锡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0元)盗走。2020年03月9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一面粉仓库内将报告人王明瑜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经网上追逃,于2020年3月2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瑜、王某某无视国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瑜、王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瑜、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明瑜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7月1日

附件:1.两被告人现羁押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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