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村**号。被告人王明曾因盗窃、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5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被苏州市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明到徐州市鼓楼区**街“**超市”店内,趁营业员王某某不备,盗窃中华(硬)香烟一条。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20 年6 月1 日10 时许,被告人王明到徐州市云龙区**路** 号“**”店内,趁营业员李某某不备,盗窃黄鹤楼(硬1916)香烟一条。经鉴定, 实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明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
被告人王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明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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