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王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省屯昌县人,家住海南省屯昌县**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明成立海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至2018年12月间,王明曾多次从证人麦某某、孔某某处租赁车辆,不仅转租营利,而且利用租赁来的车辆向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林某甲、王某甲等人虚构车主急需用钱,委托其将车辆抵押借款,并可以将车辆交由海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被害人可以得到借款利息及租车租金,被害人信以为真便将款项交给王明,且将车辆交给王明出租。王明收到款项当日就将承诺的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及租车租金返还给被害人。经查,王明在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就将涉案车辆归还出借人,被害人的钱款共计751700元已被王明用于归还赌债及个人挥霍。
1.2018年5月间,被告人王明以上述方式将六辆车:琼AK****、琼A3****、琼A9****、琼A9****、琼A2****、琼A8****抵押给被害人钟某某,从钟某某处骗得285500元。经查,六个车辆所有人白某某、王某乙、黄某某、蔡某某、符某某均未委托王明利用车辆抵押借款。
2.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明通过钟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王明以上述方式将车辆琼A3****抵押给张某某,从张某某处骗得47500元。经查,琼A3****系王明从麦某某经营的海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而来,车主未委托王明利用车辆抵押借款。
3.2018年7、8月间,被告人王明通过钟某某认识被害人陈某某,王明以上述方式将车辆琼A3****、琼A5****抵押给陈某某,从陈某某处骗得81500元。经查,车辆所有人董某某、莫某某均不认识王明,更未委托王明利用车辆抵押借款。
4.2018年7、8月间,被告人王明以上述方式将八辆车:琼A2****、琼A3****、琼A0****、琼A7****、琼A7****、琼A8****、琼A1****、琼AU****抵押给被害人林某甲,从林某甲骗得244700元。经查,八个车辆所有人颜某某、胡某某、沈某某、林某乙、王某丙等均未委托王明利用车辆抵押借款。
5.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明以上述方式将琼AU****抵押给被害人王某甲,从王某甲处骗得92500元。经查,琼AU****所有人韦某某将车辆交给证人孔某某出租,并不认识王明,更未委托王明利用车辆抵押借款。
二、2019年1月26日20时40分许,在贵州省独山县**镇**区**号**门市内,被告人王明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黎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后将黎某某手机微信上的21900元人民币转走占为己有。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明因盗窃罪,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饭店门口处被贵州省独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个人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麦某某、孔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林某甲、王某甲、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明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相片;
6现场照片及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诈骗他人财物751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明盗窃他人财物2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明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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