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区**街**社区**组**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明以能为他人办理在**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为由,以办理学历、收取培训费、工作押金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8850元、汪某某人民币4050元、刘某甲人民币23450元、李某某人民币22800元、刘某乙人民币23400元,共计人民币10255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被告人王明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明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流水、微信转账截图、收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汪某某、刘某甲等的陈述;4.辨认笔录;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6.被告人王明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明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璐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明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