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王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2011年12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8月20因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5月2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介绍绍兴某工地食堂和超市给被害人苏某某承包,需要交押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5万元。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明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苏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等物证;
2.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转账截图、收条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明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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