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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0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0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116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1********,苗族,大专文化,原凯里市**局***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号,住凯里市**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以“贵州**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潘某甲签订了“凯里市三棵树镇五里坡通用航空飞行运动营地综合体项目”借款合作协议,约定王某借款100万元给潘某甲。王某以该项目为由邀约被害人魏某某参加,要求魏某某交200万元保证金,并向魏某某出示了加盖私刻公章与潘某甲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继而骗取魏某某21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好处费)。

2.2018年5月30日,被告王某因抵押给他人的车将要到期,自己无钱去取,于是对被害人罗某甲慌称自己取得了凯里市二商场片区棚户改造项目的土石方工程,但需交纳50万元保证金,因手上没有那么多钱,想让罗某甲一起参与投资。罗某甲因资金不够,又邀约被害人田某某参与投资。2018年5月31曰,王某与田某某、潘某乙(罗某甲之妻)签订了合作协议,王某骗取田某某20万元人民币、潘某乙15万元人民币。

3.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以自己能够办理得有关手续,恢复凯里原发电厂炉山冲弃土场经营为由,让被害人罗某乙参加投资,一起经营,并向罗某乙出示了加盖私刻公章的相关文件,取得了罗某乙的信任,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王某骗取罗某乙 4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协议、收条、银行往来账目等;2.证人潘某甲、王某乙、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罗某甲、魏某某、罗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江

2019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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