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星懿(曾用名:王芳),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2年1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星懿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被告人王星懿利用被害人孙某某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之机,虚构可以托人疏通关系提前释放孙某某的事实,骗取孙某某妻子罗某某的信任。罗某某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孙某某放置在位于本市徐汇区华泾路1000弄49号201室的暂住地孙某某一直使用的一张余额为66万余元的工商银行卡(户名是孙某某前岳母范国英)交予王星懿处置,并将密码告诉王星懿。2017年7月至8月间,王星懿虚构上述同样事实骗取被害人谈某某的信任,谈某某将本应归还给孙某某的人民币10万元欠款交由王星懿处置。2019年7月,孙某某强制隔离戒毒期满被释放后,向王星懿要回其工商银行卡,发现该卡内钱款已被王星懿挥霍殆尽。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星懿被公安人员抓获,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并辩称曾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等形式给予罗某某人民币30万元用于孙某某家庭生活,余款46万余元均被其用于日常开销及搓麻将赌博输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孙某某、谈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罗某某、叶某某、葛某某等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孙某某自书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物证,证明被告人王星懿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谈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星懿到案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王星懿劣迹情况。
4、被告人王星懿的供述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星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4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星懿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及材料。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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