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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星星强奸、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王星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星星曾因盗窃,于2008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星星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星星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星星以将其与被害人徐某某的不雅视频发送给他人为由,胁迫徐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5000元,并胁迫徐某某在本市建邺区**路**公寓**室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王星星在江苏省昆山市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星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星星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星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星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星星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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