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映章,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映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映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映章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大邑县蔡场镇“名雅”KTV方向,沿大邑县蔡场镇万隆街往韩场镇方向行驶。当日 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映章驾车行驶到大邑县蔡场镇万隆街306号外路段处,该车右前部与前方同向在车行道内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川A*****号车受损。2019年11月25日张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映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王映章驾车逃逸,后于2019年11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王映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映章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映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映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映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映章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源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映章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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