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春、王家信等6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王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威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家信,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5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威信县**村**村民小组小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申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2日被威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远林,绰号王毛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威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王家信、王申勇、丁某某、王远林、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5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6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春到威信县庙沟镇扎实沟村鸿丰煤矿要帐过程中,因语言不合与宜宾众联有限公司工人发生推搡,王春便打电话给其父亲王家信,称其在鸿丰煤矿被打了,被告人王家信遂邀约丁某某、王某某、王申勇赶往鸿丰煤矿,被告人王远林、朱某某等人听到王春在鸿丰煤矿被打的消息后自行赶往鸿丰煤矿,在鸿丰煤矿被告人王春、王家信、王远林、王申勇、丁某某、朱某某等人持棍棒等工具与四川众联公司的工人发生斗殴,造成王春、王远林、郭某某、栗某某、吴某某等人受伤,王春、官某某、毕某某辆受损。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春、郭某某的人体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受损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春、王家信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王家信组织人斗殴,被告人王远林、王申勇、丁某某、朱某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春、王家信、王申勇、丁某某、王远林、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在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王春、王家信、王远林、王申勇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思万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春、王家信、王申勇、丁某某、王远林、朱某某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补充证据材料39页

3.起诉书副本33份、量刑建议书24份

4.王春电话:1357800****;王家信:1340885****;王申勇:1358682****;丁某某:1528453****;王远林:1824864****;朱某某:151253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