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86号
被告人王春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息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队,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街**郡**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春光于2018年3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女,29岁,北京市人)办理力狮牌机动车(车牌号京NS****)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王春光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租赁为名,骗取北京**公司租赁的别克牌机动车1辆(车牌号京KB****),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72600元。
被告人王春光于2018年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男,40岁,陕西省人)低价购买大众桑塔纳牌机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1400元。
被告人王春光于2018年9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等地,以向被害人于某某(男,30岁,黑龙江省人)出售丰田锐志二手车以及缴纳保险费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2240元。
被告人王春光于2018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焦沙路马各庄等地,以租赁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男,27岁,北京市人)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车牌号京Q8****)1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46400元。
被告人王春光于2019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余某某(男,46岁,湖北省人)修理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大众牌机动车(鄂JH****)1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7500元。
被告人王春光于2019年3月22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以及转账记录、照片、车辆租赁合同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春光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春光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12册,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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