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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春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685号 

  被告人王春华,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溱东镇高桥村**组**号。被告人王春华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8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王春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及辩护人杜明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

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春华为维持其经营的东台市溱东镇华英油脂厂的运转,未经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在东台市范围内,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支付8%-10%的年利息,先后向沈某甲、沈某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451.49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乙、万某某夫妇共吸收资金16.4万元。

2.2011年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丙法吸收资金15万元。

3.2015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春华向赵某某吸收资金26万元,结付利息0.1万元。

4.2014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24万元,结付利息1万余元。

5.2014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唐某某吸收资金10万元,结付利息2万元。

6.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甲吸收资金24万元。

7.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丁吸收资金2.48万元。

8.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汤某某吸收资金10.9万元。

9.2015年8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张某某吸收资金7万元。

10.2014年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19万元,结付利息0.1万元。

11.2016年3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志吸收资金5万元。

12.2016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祥吸收资金3万元,结付利息0.17万元。

13.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茂吸收资金6万元,结付利息0.3万元。

14.2014年7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根吸收资金2万元,后结付利息0.2万元。

15.2016年3月,被告人王春华向马某某吸收资金4万元。

16.2015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春华向黄某某吸收资金11万元。

17.2015年6月,被告人王春华向黄某兰吸收资金1万元。

18.2015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吸收资金10万元,后结付利息1万元。

19.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荣吸收资金13万元,结付利息1.3万元。

20.2013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王春华向花某某吸收资金12.5万元,结付利息1万元左右。

21.2012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4万元。

22.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姜某某吸收资金2万元,结付利息0.4万元。

23.2016年3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某吸收资金1.1万元。

24.2016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周某某吸收资金6.5万元。

25.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史某某吸收资金3.6万元,结付利息0.42万元。

26.2014年8月,被告人王春华向胡某某吸收资金3.5万元。

27.2015年2月至8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祝某某吸收资金0.9万元。

28.2015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富吸收资金5万元。

29.2015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5万元,后结付利息1万元。

30.2013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1万元,结付利息0.1万元。

31.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蔡某某吸收资金2万元,结付利息0.2万元。

32.2015年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刘某某吸收资金7.2万元,结付利息0.72万元。

33.2014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春华向金某某吸收资金15万元。

34.2009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某吸收资金6万元,结付利息2.7万元左右。

35.2015年4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李某某吸收资金3.6万元。

36.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李某某吸收资金2万元。

37.2015年2月至7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张某某吸收资金5万元。

38.2014年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田吸收资金5.5万元,结付利息0.9万元。

39.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世吸收资金2万元,结付利息2万元。

40.2016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年吸收资金10万元,已经归还本金5万元。

41.2016年3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发吸收资金2万元。

42.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官吸收资金2万元。

43.2015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周某某吸收资金5万元,结付利息0.4万元。

44.2016年4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刘某某吸收资金3万元。

45.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英吸收资金3万元,结付利息0.6万元。

46.2015年4月,被告人王春华向袁某某吸收资金0.2万元。

47.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周某某吸收资金25.5万元,结付利息1.4万元左右。

48.2016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2万元。

49.2014年3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4.7万元。

50.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周某某吸收资金18万元。

51.2013年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春华向刘某某吸收资金1万元,结付利息0.3万元。

52.2014年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沈某某吸收资金1.64万元。

53.2016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苏某某吸收资金27万元。

54.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13万元,结付利息1.3万元。

55.2016年1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12万元。

56.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10.97万元。

57.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春华向王某某吸收资金7.3万元。

被告人王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春华的户籍证明、收款收据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沈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春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春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部分

被告人王春华在经营东台市溱东镇华英油脂厂期间,拖欠陈某某等8人2015年工资尾款及2016年1月至6月的职工工资,共计111725元,后于2016年6月逃匿。2019年8月14日,在被告人王春华被抓获以后,上述8人所有职工工资已委托溱东镇人社中心支付到位。

被告人王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表、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春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春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华犯有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春华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静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春华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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