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汉族,半文盲,保姆,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卖淫,于2012年3月2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丹阳市**镇**村**号史某某家做保姆之际,盗窃被害人史某某卧室放置的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 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3.证人秦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亚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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