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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春桃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56号

被告人王春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犯强迫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春桃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壹心壹”公交车站附近的路边,使用消防锤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的渝DBQ***白色广汽传祺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从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盗走一个绿色女式小挎包,盗得包内人民币现金2200余元及钥匙、口红、防晒隔离霜等物品。

2020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春桃刑满释放后在重庆市垫江监狱大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春桃的供述和辩解;

4. 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5. 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春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春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春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春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王春桃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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