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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春磊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王春磊,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大理市祥云县**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石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磊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2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春磊携带一只棕红色手提包欲乘坐CZ6330由西双版纳州前往兰州市,在西双版纳州嘎洒机场被民警查获。后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036.03克,海洛因的平均含量为58.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材料等;3.被告人王春磊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6.提取、封装、扣押、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磊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春磊现羁押于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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