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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春祥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25号 

    被告人王春祥,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春祥虚构能够帮忙办理公租房的事实,以收取服务费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王春祥谎称手里有公租房源需转让,且能够成功办理,取得被害人谭某某信任后,以收取公租房服务费为名骗取其人民币7000元。

2.2019年8月13日左右,王春祥给被害人何某某打电话,谎称自己是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公租房。何某某信以为真,并告诉朋友张某某。随后,王春祥以收取公租房服务费为名骗取何某某、张某某各8000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丁某某通过朋友何某某了解到王春祥可以办理公租房,并找王春祥帮忙为自己办理一套。随后王春祥以收取公租房服务费为名骗取丁某某人民币7000元。

4.2019年9月4、5日,被害人朱某某从谭某某处得知王春祥可以办理公租房,并找王春祥帮忙为自己和侄儿冉某某各办理一套。随后王春祥以收取公租房服务费为名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王春祥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春祥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春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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