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春贩卖毒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王春,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春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300元毒资后,在德阳市区奢派公寓楼下向王某某贩卖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 月3 日8 时许,被告人王春收取吸毒人员曾某某350元毒资后,在德阳市区**公寓**房间向曾某某贩卖约0.45克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1克)。

3、2020年1 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春收取吸毒人员曾某某300元毒资后,在德阳市区**公寓**房间向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挡获,从其身上查获一部手机和一包冰毒疑似物(净重为0.4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