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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春辉、曹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王春辉,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广东省广宁县****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9 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道北**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农场**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吕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使用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充值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将诈骗所得赃款进行兑换,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王春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8000余元;被告人秦某某涉案金额为10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涉案金额为108000余元;被告人曾某某涉案金额为4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涉案金额为24200元;被告人吕某某涉案金额为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隋某某、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吕某某及同案人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曹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春辉、秦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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