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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显良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 91号 

 

  被告人王显良,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东**村**队**号,现住慈溪市**镇**村**号**室。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显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显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万安庄村驿亭路东31号102室门口处,从被害人万某甲的电瓶三轮车上窃得天能牌电瓶5个(价值人民币460元)。

2.同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万安庄村驿亭路113号101室门口处,从被害人章某某的电瓶三轮车上窃得水电瓶5个(无法估价)。

3.同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显良至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428号(王其食品厂工地)处,窃得电锤1把、手钻1个、中策牌电线9卷、中大元通牌电线1卷以及中大元通牌散装电线合计540米(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 200元)。

到案后,被告人王显良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2组。

2.书证: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病历资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赃物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万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万某甲、章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显良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显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显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显良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显良有其他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显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慧敏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显良现在慈溪市**镇**村**室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995695****/1915692****)。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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