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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东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王晓东,男,1984 年** 月 ** 日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油市**镇**路**号,现住江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盗窃,分别于2004年、2006年、2011年被行政拘留15日、10日、5日;因犯盗窃罪,2007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与前罪并罚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9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东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晓东到江油市梁园路“聚友阁茶楼”(又称“半日闲茶坊”)门口处,采用破锁搭线方式,将被害人胡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申迅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随后销赃,赃款耗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1元。

2019年5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晓东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350号(江油市五建司职工宿舍)楼下,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玉骑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随后销赃,赃款耗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5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晓东到江油市文风巷9号小区2单元楼下,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鲁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随后销赃,赃款耗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晓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晓东因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王晓东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晓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兴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晓东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共174页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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