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晓东,曾用名王春宇,别名“樊嘉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村**号,工作单位:山东**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7月l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20年3月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东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晓东化名“樊嘉林”,利用其女朋友何某某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并使用“A 三亚高端私人旅游管理家”的微信名向被害人马某某出售口罩。为了获取马某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晓东将“樊嘉林”的身份证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马某某,并向马某某发送了口罩视频,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购货合同、医疗器材生产许可证等图片。2020年2月19日至2月22日,马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晓东订购口罩、额温枪,并按照王晓东的要求,向王晓东微信及何某某银行账户转入货款共计175250元。被告人王晓东收到马某某的货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马某某的催促下,王晓东向马某某发送快递图片及快递单号,告知马某某口罩已经通过顺丰速递发出。后马牟默只收到5把额温枪(每把450元),15只N95口罩(每只21.6元),剩余口罩及额温枪均未收到。马某某遂意识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前,王晓东先后向马某某退款18000元。
2、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董某某通过微信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晓东。王晓东化名“樊嘉林”,自称有口罩货源可以出售。当日董某某向王晓东订购8000个口罩,并支付货款2.5万元。两天后,董某某收到了8000个口罩。2020年2月14日至17日董某某分四批向王晓东订购口罩8.1万只,并支付货款25万元。董某某支付货款后未收到货物。后董某某多次催促,王晓东先后向董某某退款22.5万元。截止立案前尚欠2.5万元未退还。
3.2016年6月1日,被告人王晓东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网吧上班,乘店内无人之机,盗窃网吧柜台内34207元现金后逃离。2020年3月3日王晓东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赃34207元。2020年4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将扣押的34207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晓东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96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晓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4207元,数额巨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晓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晓东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晓东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范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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