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晓刚,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组,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大厦**室。2016年7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24日被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国森,绰号小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丘市**街道**村**号。2019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月20日被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安丘市**街道**路**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刚、董国森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晓刚在潍坊市潍城区**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董国森、王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晓刚在购买毒品后接货过程中被诸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董国森、李某甲将从被告人王晓刚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卖给高某某。具体是:
1、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晓刚以每个(约0.4克)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董国森甲基苯丙胺约0.4克,以每个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董国森甲基苯丙胺约1.6克。
2、2019年11月底至12月6日,被告人王晓刚以每个8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约1.6克。
3、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董国森、李某甲以每个800元的价格自被告人王晓刚处购买甲基苯丙胺0.8克,并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高某某。
4、2019年12月10日,在诸城市潍日高速龙都出口处,诸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王晓刚时,在其租用的出租车内扣押泡沫盒一个(内有冰毒疑似物三包,分别重19.88克、19.98克、10.00克),在其上衣口袋内发现纸质红包四个(内装碎状白色晶体物,分别重0.37克、0.36克、0.39克、0.39克),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董国森、王某某、李某乙(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其位于安丘市的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高某某、迟某某、李某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晓刚、董国森、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国森、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国森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国森、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晓刚、董国森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系贩卖毒品犯罪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晓刚、董国森、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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