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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彬、郭士亮等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郭士亮,曾用名王皓、金东泽、李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号,无业。被告人郭士亮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姜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9********,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鸿江区**镇**村**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栋**室,无业。被告人姜峰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9年7月4日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5日由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公安分局以二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公安分局补充侦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公安分局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二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并案侦查,于2019年9月28日移送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继续侦查。

被告人王晓彬,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村**组,无业。被告人王晓彬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浩轩,绰号小黑,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幢**单元**号,无业。被告人曾浩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晋渝,绰号三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幢,住重庆市渝中区**花园**号**所**幢**单元**室,无业。被告人焦晋渝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俊,曾用名杨阳洋,女,1996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街**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苑**幢**号,无业。被告人杨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濡桥区**路**社区**号楼**室,无业。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89********,彝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兴义市**街**号**栋**单元**室,住贵州省兴义市**小区11栋**单元**室,无业。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4********,汉族,在读研究生,户籍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大厦。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路**号**栋**室,无业。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镇**巷**号,现住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幢**室,无业。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士亮、王晓彬、姜峰、曾浩轩、焦晋渝、杨俊、马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廖某某、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士亮、王晓彬、姜峰、曾浩轩、焦晋渝、杨俊、马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廖某某、李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士亮、王晓彬、姜峰、曾浩轩、焦晋渝、杨俊、马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廖某某、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郭士亮、王晓彬共同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郭士亮、王晓彬共谋,由被告人郭士亮提供毒品并负责发货,被告人王晓彬负责提供买家,二被告人先后通过网络平台贩卖毒品大麻11次,计567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7日、5月12日、5月17日、5月18日,姜峰先后四次分别向被告人王晓彬购买大麻100克、100克、50克、100克,被告人郭士亮收到被告人王晓彬发货信息后按址发货。

2.2019年5月,马某甲向被告人王晓彬购买大麻100克,被告人郭士亮收到被告人王晓彬发货信息后按址发货。

3. 2019年5月,焦晋渝向曾浩轩提出购买大麻50克,曾浩轩向紫色的LOOL(待查)提出购买,后焦晋渝收到被告人郭士亮发出的50克大麻。

4.2019年3月至6月间,杨俊向紫色的POOL购买毒品大麻7克,后杨俊收到被告人郭士亮发出的大麻。

5.2019年3月至5月间,廖某某先后二次向被告人王晓彬购买毒品大麻20克、15克,被告人郭士亮收到被告人王晓彬发货信息后按址发货。

6.2019年5月,李某甲向框佬不老(待查)提出购买毒品大麻15克,框佬不老叫李某甲找王某乙购买,后李某乙收到被告人郭士亮发出的大麻15克。

7.2019年5月27日,张某某向被告人王晓彬提出购买毒品大麻10克,后张某某收到被告人郭士亮发出的大麻10克。

二、被告人郭士亮单独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4月,被告人郭士亮先后三次通过网络平台向王某甲贩卖毒品大麻20克。

2.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郭士亮先后四次通过网络平台向公某某贩卖毒品大麻45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士亮住处查扣疑似毒品大麻28罐,计518.45克。经鉴定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大麻酚成分。

三、被告人姜峰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姜峰先后三次通过网络平台向陈某甲、李某丙贩卖毒品大麻134.36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姜峰贩卖给陈某甲毒品大麻5克。

2.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姜峰贩卖给陈某甲毒品大麻99.51克。

3.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姜峰贩卖给李某丙毒品大麻29.85克。

案发后,在陈某甲处查扣疑似大麻99.51克,在李某丙处查扣疑似大麻29.85克,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四、被告人曾浩轩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曾浩轩先后15次向焦晋渝、李某丁贩卖毒品大麻129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曾浩轩通过网络平台向焦晋渝贩卖毒品大麻50克。

2.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曾浩轩先后通过网络平台向李某丁贩卖毒品大麻14次,计79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曾浩轩身上及住处查扣疑似毒品大麻17.37克。经鉴定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大麻酚成分。

五、被告人焦晋渝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焦晋渝先后35次向王某丙、关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罗某某、马某乙贩卖毒品大麻77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焦晋渝先后4次向王某丙贩卖毒品大麻7克。

2.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焦晋渝先后3次向关某某贩卖毒品大麻8克。

3.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焦晋渝先后4次向胡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0克。

4.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焦晋渝先后8次向唐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3克。

5.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焦晋渝先后15次向罗某某贩卖毒品大麻37克。

6.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焦晋渝向马某乙贩卖毒品大麻2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焦晋渝住处查扣疑似毒品大麻23.96克。经鉴定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大麻酚成分。

六、被告人杨俊贩卖毒品事实

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杨俊先后五次向荣某某、严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1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俊先后二次向荣某某贩卖毒品大麻4克。

2.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俊先后三次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锦苑小区门口向严某某贩卖毒品大麻7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俊住处查扣疑似毒品大麻7.64克。经鉴定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大麻酚成分。

七、被告人马某甲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三次向李某戊、李某己贩卖毒品大麻120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甲向李某戊贩卖毒品大麻15克。

2.2018年10月,被告人马某甲向李某戊贩卖毒品大麻40克。

3.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甲向李某戊贩卖毒品大麻50克,向李某己贩卖毒品大麻15克。

八、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三次向韩某某等人贩卖大麻20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韩某某贩卖毒品大麻5克。

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涂某某贩卖毒品大麻5克。

3.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向黄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0克。

案发后,在涂某某处查扣毒品大麻2.42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九、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向周某某贩卖毒品大麻25克,向王某丁贩卖毒品大麻13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甲住处查扣疑似毒品大麻9.55克。经鉴定检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大麻酚成分。

十、被告人廖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廖某某先后二次向高某某、赖某某贩卖毒品大麻20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向高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0克。

2.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向赖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0克。

十一、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向陈某乙贩卖毒品大麻10克。

案发后,被告人王晓彬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俊、马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廖某某、李某甲、焦晋渝因购买毒品大麻被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被告人焦晋渝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分子,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情况、撤回移送函等书证;

2.证人公某某、陈某甲、李某丙、张某某、王某丙、关润州、马某乙、胡某某、唐某某、罗某某、荣某某、严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王某丁、周某某、韩某某、涂某某、黄某某、高某某、赖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士亮、王晓彬、姜峰、曾浩轩、焦晋渝、杨俊、马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廖某某、李某甲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士亮、王晓彬、姜峰、曾浩轩、焦晋渝、杨俊、马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廖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士亮、王晓彬、姜峰、曾浩轩、焦晋渝、杨俊、马某甲、王某甲明知是毒品仍予多次贩卖;被告人李某甲、廖某某、李某甲明知是毒品仍予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士亮、姜峰、曾浩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彬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俊、马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廖某某、李某甲、焦晋渝在审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晋渝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罪犯,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小刚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郭士亮、王晓彬、姜峰、曾浩轩、焦晋渝、马某甲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杨俊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廖某某、李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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