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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明、古某某盗窃案、位某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晓明,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汉中市宁强县********号附**号,住汉中市汉台区****组,农民。201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荥经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荥经县**小区**单元**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组,现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村,农民2020年8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位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2********,汉族,粗识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组,现住宝鸡市渭滨区****村,农民。于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明、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位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晓明伙同被告人古某某驾驶陕F*****面包车窜至宝鸡市陈仓区锦悦府C区建筑工地,使用剪钳盗窃10号楼施工电梯的电缆线两根,总长度约240米,于当日8时许将该电缆线拉到宝鸡市高新区**镇**村位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变卖,被告人李某某、位某某在废品收购,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晓明销赃款2635元。经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288元。

2.2020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晓明、古某某驾驶陕F*****面包车在宝鸡市陈仓区宝隆世家三期建筑工地,盗窃1号楼和8号楼两部施工电梯的电缆线4根,总长度约480米,于当日凌晨4时30分许将该电缆线拉到宝鸡市高新区**镇**村位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变卖,被告人位某某、李某某在废品收购站内收赃,位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晓明销赃款6200元。经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1号楼电缆线价值13104元,被盗8号楼电缆线价值13608元。

3.202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晓明伙同古某某驾驶陕F*****面包车在宝鸡市高新区城虢和院建筑工地,盗窃新电缆线约102米,于当日凌晨5时许将赃物电缆线拉到宝鸡市高新区**镇**村位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变卖,被告人位某某、李某某在废品收购站内收赃,位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晓明销赃款9150元,该电缆线被公安机关在位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现场查获并扣押。经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压钳、剪钳、安全帽、手电筒、线手套、对讲机;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王晓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辛某某、邹某某、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晓明、古某某、位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王晓明、古某某、位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辨认笔录及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明、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位某某、李某某明知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晓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明、古某某、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新君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晓明、古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被告人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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