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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春、崔某某等故意杀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王晓春,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园**号楼**单元**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7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晓春与被害人侯某甲(男,55岁,北京市顺义区人)均系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侯某甲在任该村书记时与王晓春有言语冲突,王晓春因此对侯某甲不满,意图杀死侯某甲,在2017年至2020年4月份,王晓春先后准备了砍刀、喷罐、三棱刺刀、头灯等工具。

2020年4月下旬,王晓春联系被告人崔某某,向其谎称要到以前村书记家取一份合同,让崔某某给自己找个人帮忙,并给予崔某某人民币一千元,要求其购买一个梯子。后崔某某购买了梯子并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告诉张某某去一户人家取合同,张某某同意。

2020年4月28日零时许,崔某某驾车载张某某、王晓春至**村附近,张某某携带梯子与王晓春一起至侯某甲家东侧院外。该院长期无人居住,张某某、王晓春先后爬梯子进入该院,后王晓春让张某某离开,张某某遂翻墙离开,与崔某某一起回家。后王晓春向崔某某转账人民币5500元,后崔某某给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

4月28日2时许,王晓春使用梯子进入侯某甲家,使用砍刀先后将侯某甲家阳光房、正房玻璃门砸坏后进入房间,看到侯某甲母亲被害人杜某某(女,72岁,北京市顺义区人)后冲其挥刀,杜某某倒地。王晓春看到侯某甲在厨房,遂持刀进入厨房,侯某甲妻子被害人于某某(女,55岁,北京市顺义区人)见状上前阻拦,王晓春用刀砍于某某。侯某甲上前与王晓春夺刀。在二人争抢过程中,王晓春所持砍刀掉地上,王晓春拿出带有刀套的三棱刺刀扎侯某甲,后侯某甲之子侯某乙上前夺王晓春手中物品,夺过来后王晓春停手。后侯某甲儿媳及王晓春在现场先后报警。经鉴定,杜某某、于某某身体所受伤害均构成轻伤二级,侯某甲身体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晓春在现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3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甲、于某某、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晓春、崔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春、崔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王晓春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晓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晓春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被告人崔某某曾被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传华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晓春、崔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内含光盘2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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