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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晓春女,195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5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8月,被告人王晓春在担任**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路**广场**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股东郭某某已判决)**期间,以开发**需要资金为名,以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和股权认购协议等形式,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为该公司介绍客户投资,并从中提取佣金。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王晓春集资涉及15人,吸收资金432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355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晓春供述;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报案材料、案件情况调查表、委托投资协议、股权证明书、收据、股权认购协议、股权募集委托及回购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人口查询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今朝        

                                   检  察  员:牛明明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晓春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4册,活页材料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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