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晓春,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50********,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8月,被告人王晓春在担任**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路**广场**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股东郭某某已判决)**期间,以开发**需要资金为名,以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和股权认购协议等形式,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为该公司介绍客户投资,并从中提取佣金。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王晓春集资涉及15人,吸收资金4320000元,未兑付金额为355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晓春供述;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报案材料、案件情况调查表、委托投资协议、股权证明书、收据、股权认购协议、股权募集委托及回购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人口查询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今朝
检 察 员:牛明明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晓春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4册,活页材料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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