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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松盗窃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晓松,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7********,汉族,文盲,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院**号)。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时许,被告人王晓松到本市河东区银角公寓2号楼1门对门停车棚,采取钥匙兑开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盗走后变卖得赃款。

2020年9月9日0时许,被告人王晓松到本市河东区红星路178号内3号楼1门门口,采取钥匙兑开电动车电瓶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黑色电瓶盗走后变卖得赃款。

2020年9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王晓松到本市和平区崇仁里5号楼门口,采取钥匙兑开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在该处的电动车盗走后变卖得赃款。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晓松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110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庞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晓松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晓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晓松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材料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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