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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林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晓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苗族,初中文化经商,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房**组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房**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林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的一天,王晓林在家中利用在淘宝上网购的无缝钢管和毕节万丰商贸城商铺购买的射钉器组装枪支,并用组装好的枪支在山上打靶。后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20年11月6日将王晓林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出枪支疑似物一支、无缝钢管一根、射钉弹209颗。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晓林非法制造的枪支疑似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晓林的供述及辩解;4、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5、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晓林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制作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路

                                               检察官助理 张楚悦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王晓林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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