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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武盗窃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王晓武,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8********,汉族,文盲,无业,住泗洪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王晓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8月12日、2007年2月2日、2008年4月23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晓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传讯未到案,于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又因传讯期间未到案,于2020年9月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12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晓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晓武,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晓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王晓武至泗洪县老交警队东侧民房、**街**店等地实施盗窃,窃得电线、电动车等物品。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晓武至泗洪县青阳街道老交警队附近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将货架上的电线盗走。

2、2019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晓武至泗洪县*街道**街**店楼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甲一辆电动车盗走。

3、2019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晓武至泗洪县**街道**宿舍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柳某某一辆电动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20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晓武至江苏省南京市**区**巷**号,将**店门锁破坏,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26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晓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晓武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少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晓武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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