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晓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楼**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园**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4时56分许,被告人王晓泉驾驶号牌鲁H****2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龙威事业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组,沿天津市外环线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线38公路处,其因低头捡拾烟盒注意力不集中致使其所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分别骑乘共享单车沿外环线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驶来的被害人某某某、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其车辆右侧前部及车身前部分别碰撞被害人某某某骑乘共享单车右侧前部及被害人周某某所骑乘共享单车前部,后被告人王晓泉所驾驶车辆侧翻到中心绿化隔离带内,造成被害人某某某、周某某死亡,道路绿化、隔离设施受损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晓泉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传唤到案。经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晓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晓泉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大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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